转 《大理州国家公职人员客事办理规定》印发实施

来源: 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州人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19-11-15 点击数: 0

   《大理州国家公职人员客事办理规定》

  近日,中共大理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理州国家公职人员客事办理规定》,要求全州各级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全文如下:

  大理州国家公职人员客事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澳门人威尼斯4399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办理客事的范围为:本人、子女结婚,父母、配偶、子女丧事。婚事办客总规模不得超过50桌(每桌10人)。提倡移风易俗、节俭办理丧事。

  第四条 除婚、丧事外,乔迁新居、建房、老人寿辰、子女升学、子女应征入伍、小孩满月周岁、退休、立墓碑、开业、工作调动等事项严禁以任何方式请客或变相请客。

  第五条 客事办理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结婚客在办客10日前申报审批,丧事在事后15日内报告办理情况。厅级干部向州委申报审批或报告;州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市党政主要领导报州纪委审批;州级各部门其他人员由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后报联系的纪工委备案。县市其他人员的申报审批由各县市制定。

  第六条 办理客事严禁占用办公场所,严禁无偿使用公物,严禁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和机关工作秩序,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用公款送礼。

  第七条 办理客事严禁收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金、财物。

  第八条 国家公职人员客事办理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客事负有教育、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办客、借机敛财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办理客事的举报。

  第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办理客事的,依照《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省属驻大理单位干部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村委会(社区)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州纪委、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